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管轄範圍及規定

      導語:本文詳細解析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的管轄範圍和規定,包括不服人民檢察院的不決定、不起訴決定、撤銷案件決定等的申訴,以及不服法院刑事判決的申訴情況。了解這些規定,有助於更好地了解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和權益。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管轄範圍及規定

      一、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什麼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什麼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結語: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申訴有著嚴格的管轄範圍和規定,隻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提起申訴。通過本文的解析,相信大家對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申訴工作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也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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