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審查與開庭審判流程及期限

      導語:公訴案件的審查和開庭審判是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環節,本文將詳細介紹公訴案件審查和開庭審判的流程,並解析了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以及公訴案件的宣判期限。

      公訴案件審查與開庭審判流程及期限

      一、是怎樣的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後,應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隻要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目錄、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照片的,應當作出開庭審判的決定。但是,證據是否確實可靠,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必要條件。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不屬於合議庭組成人員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長。

      (2)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前3日通知人民檢察院。

      (4)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為其辯護。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先期公開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7)有關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案件;不滿16歲的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法庭審判: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後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二、公訴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長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三、檢察院提起公訴到宣判要多久

      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結語:在公訴案件中,法院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然後進行開庭審判。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審查期限有明確規定。而公訴案件的審理應當在二個月內宣判,不得超過三個月。以上流程和期限規定,旨在確保公正、高效的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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