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文將詳細介紹筆跡鑒定的流程,包括申請、質證、鑒定機構選定以及重新申請等步驟。同時,也會解答筆跡鑒定的時間要求問題。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於筆跡鑒定的信息,不妨繼續閱讀。
一、筆跡鑒定更換檢材需要再申請嗎?
筆跡鑒定更換檢材需要再申請,更換的檢材需要經過質證。所有的鑒定材料都需要經過雙方質證,沒有經過質證的材料不能作為鑒定依據。
筆跡鑒定對檢材的要求是必須是原件。筆跡檢驗案件的樣本材料原則上應為原件,印章印文檢驗案件和書寫時間鑒定案件的樣本材料必須為原件。收集的樣本材料要全麵、充分樣本材料要有足夠的數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鑒定人(物)的特性、特征,鑒定人才能夠全麵利用這些特性、特征,從中找出一定的規律,以便更全麵地與檢材進行比較檢驗,從而得出科學準確的鑒定結論。
二、筆跡鑒定的流程是什麼?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鑒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
4、鑒定機構接收後鑒定申訴後,憑借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鑒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鑒定意見後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三、做筆跡鑒定需要多長時間?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結語:筆跡鑒定的流程包括申請、質證、鑒定機構選定、鑒定意見等步驟,其中涉及到更換檢材的情況需要再次申請。此外,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若涉及複雜問題鑒定或鑒定過程需要更長時間的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一般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如果你對筆跡鑒定的流程和時間有疑問,可以谘詢相關專業人士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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