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強製醫療的執行機關、申請條件及程序

【導語】依據我國法律,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由司法部門指定的精神病醫院等機構執行。本文將詳細介紹強製醫療的執行機關、申請條件以及相關程序,幫助大家了解這一重要法律規定。

精神病人強製醫療的執行機關、申請條件及程序

一、強製醫療應當由什麼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精神病人進行強製醫療的,執行的場所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一般是由司法部門指定的精神病醫院等強製醫療機構。

《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強製醫療的執行機關是什麼

強製醫療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決定強製醫療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五日以內,向公安機關送達強製醫療決定書和強製醫療執行通知書,由公安機關將被決定強製醫療的人送交強製醫療。

被決定強製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強製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第二日起五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製醫療的決定。

對不服強製醫療決定的複議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在一個月以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複議決定:

(一)被決定強製醫療的人符合強製醫療條件的,應當駁回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二)被決定強製醫療的人不符合強製醫療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決定;

(三)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決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強製醫療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五日以內,向公安機關送達強製醫療決定書和強製醫療執行通知書,由公安機關將被決定強製醫療的人送交強製醫療。

三、什麼人可以申請強製醫療

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強製醫療的申請。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製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製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製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製醫療的決定。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強製醫療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於本院;

(二)是否寫明被申請人的身份,實施暴力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所造成的損害等情況,並附材料;

(三)是否附有法醫意見和其他證明被申請人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係方式;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強製醫療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完畢,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強製醫療程序受案範圍和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以內補送;三日以內不能補送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製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結語】人民法院決定對精神病人進行強製醫療後,應當及時將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並由公安機關將被決定強製醫療的人送交醫療機構。對強製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複議申請。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強製醫療申請,而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時需考慮多個要素。希望通過本文的介紹,能夠更好地了解強製醫療的執行機關、申請條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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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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