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哪些階段可以介入(偵查階段刑事案件律師提供怎樣的服務)

【導語】在刑事案件中,正確的辯護至關重要。本文將從無罪辯護、減輕處罰等法定理由方麵進行詳細介紹,幫助讀者了解如何進行正確的辯護。

刑事案件在哪些階段可以介入(偵查階段刑事案件律師提供怎樣的服務)

一、怎麼辯護是正確的?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

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一是刑法不認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不為罪,《刑法》第十三條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不足”的無罪推定;二是刑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條年齡方麵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

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精神方麵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方麵的有:年齡方麵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歲的,精神方麵間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麵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在主觀方麵惡性程度較小的有:、緊急避險過當、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麵較小的有:、脅從犯;在犯罪後將功折罪的表現有:、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定,例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外受過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或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等。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通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最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主要有:一是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將辯成過失殺人罪:二是單一主體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公職人員的辯成非公職人員的;三是單一主體變成雙重主體,例如將自然人犯罪辯成,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對單位適用財產刑,對自然人則刑減一等,特別是沒有死刑;四是時間差上的罪輕,《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修訂後的《刑法》實施日1997年10月1

日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如前所述或犯罪集團中的從犯、脅從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輕,根據原理,將數罪辯成一罪,以達到罪輕而從輕、減輕處罰的目的。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

二、刑事案件在哪些階段可以介入?

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刑事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當前仍需要向刑事偵查部門提出申請,由刑事偵查部門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偵查機關可根據案情確定是否派員在場,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師在本階段介入,應經偵查部門批準,但在實踐當中,偵查機關出於案件偵破需要,對律師在會見問題上一直存在對立情緒,所謂48小時的時間規定形同一張廢紙。

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律師可在工作時間內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無需向司法機關提前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三、偵查階段刑事案件律師提供怎樣的服務?

1、刑事律師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會見被的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4、為犯罪嫌疑人提出。

【結語】在刑事案件中,辯護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手段。通過了解無罪辯護、減輕處罰等法定理由,可以幫助被告人獲得更好的辯護結果。同時,在選擇辯護律師時,也要注意其專業性和經驗,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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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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