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教唆對象的認定)

【導語】本文詳細介紹了教唆犯罪的證據類型,以及證明他人教唆行為的方法。同時,還解釋了教唆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行為和主觀故意的要求,以及教唆對象的認定。法律依據和相關規定也一並列出。通過深入了解教唆犯罪的證據和構成要件,可以更好地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正確處理教唆犯罪案件。

教唆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教唆對象的認定)

一、被教唆犯指證教唆犯需要什麼

1、教唆犯罪的證據主要包括、證詞、錄音、錄像、通話記錄、手機短信息等可以用於證明教唆犯罪事實的材料。

2、證明他人的教唆行為要根據證人、證言、錄像等直接證明材料進行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單一、孤立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3、教唆犯罪還要確認被教唆人本無犯罪意圖的主觀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教唆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教唆犯的構成要件是:

1、教唆犯的客觀方麵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2、教唆犯在主觀方麵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構成教唆犯的主體一般是已滿十六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教唆對象必須是特定的,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教唆對象的認定

對教唆對象的限定,涉及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關係。如果采取極端從屬性說,則教唆行為的對象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人。如果采取限製從屬性說,則教唆對象可以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但這裏的無責任能力的人,也必須是有一定規範意識的人,如果教唆像幼兒或高度的精神病患者這樣的缺乏規範意識的人犯罪,則應以間接正犯論處。

教唆對象原則上必須是實際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達到法定年齡的人。換言之,雖然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但事實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也能成為教唆對象。另一方麵,就真正身份犯而言,在被教唆者具有特殊身份卻又具有責任阻卻事由的情況下,仍應肯定教唆犯的成立。成立教唆犯,必須有唆使他人實行犯罪的教唆行為。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進而使之實行犯罪。行為人故意地導致他人實施的,原則上成立間接正犯。

需要說明的是,成立教唆犯,雖然以被教唆者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為前提(限製從屬性說),但並不以被教唆者產生犯罪故意為前提。

【結語】教唆犯罪的證據主要包括證詞、錄音、錄像、通話記錄、手機短信息等。要證明他人的教唆行為,需要根據證人、證言、錄像等直接證據形成證據鏈。教唆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教唆行為的客觀方麵和主觀方麵的故意。教唆對象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通過正確理解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更好地打擊教唆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安全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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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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