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文介紹了刑事案件和解的條件及適用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涉及民間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如果被告人真誠悔罪並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1、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的、除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和解。
2、下列案件,、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二、涉外刑事案件有哪些
涉外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2.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國際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的案件: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
《刑法》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三、刑事案件是否能夠和解
刑事案件能夠和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能夠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結語:刑事案件和解對於一定類型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可行的。在特定條件下,如果被告人真誠悔罪並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這種和解方式不僅可以減輕司法壓力,提高效率,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和解並非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具體適用範圍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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