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刑期和判罰標準,如何區分與非罪行為

導語:保險詐騙罪是指以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采取虛構保險標的、編造保險事故等手段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本文將介紹保險詐騙罪的刑期和判罰標準,以及與非罪行為的區分方法。

保險詐騙罪刑期和判罰標準,如何區分與非罪行為

一、犯了保險詐騙罪怎麼判刑

1、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采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但刑法根據行為方式對主體範圍作了具體限定。如虛構保險標的的,隻限於投保人(疑似身份犯);虛構保險事故的,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如此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二、保險詐騙罪與非罪如何區分

1、掌握既遂行為是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罪列舉的五項情形均為既遂行為,即騙取了保險金的行為,這是構成這類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標準,是看其行為是否達到既遂狀態,即是否實際騙取了保險金。司法實踐中在查處這類案件時不僅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已經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為,還要看其行為的結果,即是否騙取了保險金。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為,但其騙賠行為被及時揭穿,未騙得保險金,那麼,其行為性質屬於違反保險法的違法行為。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如果行為人騙取了保險金,即構成了本項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就應當受到刑事製裁。

2、除看其騙取保險金的數額大小外,主要應注意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詐騙保險金的故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為人不具有詐騙故意,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1)因過失而虛構保險標的的。如不知保險標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標的保險,或因對保險標的價值計算錯誤而逾額保險;

(2)對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認識錯誤而錯報或對損失計算錯誤而誇大的;

(3)誤認為發生保險事故的。如保險財產被人借走,行為人因忘記而以為丟失因而進行索賠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行為或意外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

(5)投保人、受益人因過失行為或意外行為而致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三、保險詐騙罪中一罪與數罪問題如何處理

在保險詐騙活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發生時,常常又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毀壞保險財產時可能觸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為人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行為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這種情形下手段行為構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為構成了保險詐騙罪,因而屬於牽連犯。按理論上的通行觀點應以一重罪處罰。但是第2款對此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依照本法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因而不能再象處理一般牽連犯那樣從一重罪處罰。

四、保險詐騙行為人被逮捕前可以做什麼

(一)【積極退贓】行為人應當將取得的財物歸還給被害人,財物已經滅失無法歸還或者原物有損的,應當積極照價進行賠償,以免引起更大的糾紛。

(二)【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於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後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結語:在處理保險詐騙罪時,除了考察騙取保險金的數額大小,還需注意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同時,保險詐騙罪與其他犯罪行為的關係也需要妥善處理。被逮捕前,行為人應積極退贓、配合調查並坦白案情,同時保護自己的訴訟權利。保險詐騙罪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希望讀者能夠遵守法律,不參與任何形式的保險詐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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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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