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時間規定及條件解析,異地臨時律師會見和信件問題說明

導語:本文對律師會見的時間規定和條件進行了解析,包括律師會見的具體條件和異地臨時律師會見的可行性。同時,還解答了律師是否可以攜帶信件的問題。

律師會見時間規定及條件解析,異地臨時律師會見和信件問題說明

一、最早什麼時候能夠會見

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審查起訴階段和審理階段,律師無需批準即可會見,次數不受限製,時間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時間即可。並且見麵的時候,律師能夠享受以下的條件:

1、律師能夠直接、單獨會見,不必經過偵查人員批準或同意,且偵查人員不在場;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時間不受偵查人員安排和製約,完全由律師根據自己的時間決定。由於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律師的會見在安排上反而優於偵查人員;

3、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會見通常在警察局,由偵查人員安排,會見的場所一般為獨立的封閉的屋子,偵查人員不在場,也不能用錄音或監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異地臨時律師能夠會見嗎

異地臨時羈押能夠律師會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作為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能夠由其、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三、律師會見能夠帶信嗎

不能夠。如果律師攜帶家屬信件一旦被發現會被停止會見,而且律師還會被律師協會處分。辯護律師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當嫌疑人被關押後,家屬往往有一種急迫見到或者了解嫌疑人具體情況的心理和要求;這時候,很多嫌疑人家屬會向律師提出各種各樣的請求或者要求,比如要求律師教嫌疑人如何供述、傳遞信件、攜帶香煙、攜帶藥品、過節時攜帶禮品、給嫌疑人拍照、會見時讓嫌疑人與家屬通電話等等。遇到這種情況,律師必須予以拒絕,並應該向嫌疑人或者其家屬釋明相關的法律,並與其就此問題充分溝通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能夠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結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時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條件。律師會見的時間不受限製,且會見時不受偵查人員的製約;異地臨時律師會見也是被允許的;然而律師不可以攜帶信件。了解這些規定,將有助於律師和家屬更好地了解會見的條件和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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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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