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支付中的“跑分”行為及其構成罪名解析

【導語】本文詳細解析了網絡支付中的“跑分”行為,即通過銀行卡或支付寶、微信等網絡支付平台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非法資金轉移的渠道。文章分析了“跑分”活動的具體過程以及構成的罪名,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於這些行為,司法機關一般會追究刑事責任,並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網絡支付中的“跑分”行為及其構成罪名解析

“跑分”原指通過相關軟件對電腦或者手機進行測試以評價其性能。在網絡支付領域,“跑分”則指通過銀行卡或支付寶、微信等網絡支付平台為網絡賭博、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非法資金轉移的渠道。

目前,“跑分”活動多以平台的形式出現,比如通過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對接上遊的網絡電商交易平台係統和下遊的網絡賭博平台係統。為各地參賭人員提供在網絡賭博時充值賭資的多種支付通道,幫助網絡賭博平台收取和結算賭資。

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的過程

以網絡賭博為例:網絡賭博平台代理人員會通過第四方支付平台向碼商下發收款銀行賬戶,要求碼商預先交納一定的保證金(預付款),經第四方支付平台確認交納後,網絡賭博平台係統才會通過第四方支付平台開啟支付通道允許碼商利用其電商平台商鋪收取賭資,碼商所收取賭資額度通常與其預先交納的保證金數額相對應,參賭人員所充值賭資通過支付碼商提供的虛假訂單兌換為網絡賭博平台相應的籌碼分數,事後碼商通過電商平台提現的方式將參賭人員充值的賭資回流到商鋪賬戶,之後再與第四方支付平台對預交的保證金和收取的賭資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結算,收取高額回報,該充值賭資、支付、提現、結算的過程俗稱“跑分”。

跑分構成什麼罪?

對於“跑分”行為,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者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

“跑分”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主觀明知上要求行為人必須認識到係“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進行追究的活動。山東莘縣一案件:以李某為首的“跑分”團夥,明知係詐騙款項,仍然通過“卡農”提供的銀行卡幫助轉移資金,係典型的利用他人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的行為,在與上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員沒有同謀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幾年?根據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注意: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上遊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遊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

“跑分”構成幫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並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上遊犯罪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以及構成何種犯罪,隻需行為人認識到所幫助的對象係違法行為即可,侵犯的客體是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秩序。江蘇灌雲縣一案件:該案證據隻能證明劉某等18名“跑分客”是為網絡賭博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支付結算服務的對象係參賭人員充值的賭資,而不是網絡賭博平台盈利的“犯罪所得”。因而,劉某等1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且支付結算金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網絡支付中的“跑分”行為是一種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資金轉移的手段。根據刑法規定,這種行為可以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司法機關對這些行為進行追究和處罰,以維護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秩序。大家應當增強法律意識,杜絕參與此類違法行為,共同維護網絡支付的安全與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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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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