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的可能性及其處理方式

導語:本文將詳細探討檢察院不起訴的可能性及其處理方式,包括不起訴的條件和情況。同時,也將介紹公安機關對於檢察院不起訴的處理方式,以及當事人和被害人的權益保護措施。

檢察院不起訴的可能性及其處理方式

一、檢察院不起訴可能性大不大

檢察院不起訴的概率非常之小,幾乎百分之百的有罪。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作的一種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二、檢察院續保後有不予起訴的可能嗎

檢察院續保後有不予起訴的可能。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終止訴訟而不交付法院審判的處分決定。檢察院不予起訴意味著當事人可能有罪,但因為情節輕微等特殊情況,因此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檢察院不起訴的可以撤案嗎

檢察院不起訴公安機關並不是必須撤案,這是由於刑事法律規範之中並未如此規定。但若公安機關扣押了涉案人員,需要將其釋放。檢察院不予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改變強製措施,或者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被害人對檢察院不予起訴不服的,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的人民檢察院。

結語:通過對檢察院不起訴的可能性及處理方式的解析,我們了解到不起訴並不意味著無罪,而是因為特殊情況下不符合起訴條件。同時,公安機關在麵對檢察院不起訴時有相應的處理措施,並且當事人和被害人也有權利保護的渠道。對於這些情況,我們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司法公正和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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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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