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後,律師是可以會見的。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後,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應當向辦案部門提出申請,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以內決定是否許可,並書麵通知辯護律師。辦案部門可能以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為由,不許可律師會見。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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