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死緩後不服上訴,如何滿足其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導語:一位被告人在一審判決後不服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然而,二審法院並未滿足其要求,維持了一審判決,決定緩期兩年執行死刑。本文將探討在檢察機關未抗訴的情況下,被告人如何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滿足。

被告人死緩後不服上訴,如何滿足其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其實,本來這也沒有什麼太多可說的。

之所以再次衝上熱搜,卻是因為一審判決被告人死緩後,其本人不服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然而,二審顯然沒有滿足被告人的這項要求,而是根據他的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維持了一審判決,即依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那麼,今天我們就來看一看,在檢察機關未抗訴的情況下,通過什麼樣的途徑才能“滿足”被告人的“願望”?

根據法律規定,一審以後有三種途徑,分別為二審改判、發回重審、再審。我們逐一分析:

第一種:二審直接改判死刑

顯然不可能,這種在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刑事裁定書》中已經說的很明白了,也就是未滿俗稱的“上訴不加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二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其中說的很明確、具體,就是“不得”,無論何種情況都不得加重,不能改判死刑!

除非: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進行抗訴。別無他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種:二審發回重審後,原審法院改判死刑

這就看具體情況了,如果二審發回重審以後,檢察機關因為新的犯罪事實補充起訴了。有且僅有此種途徑,才可以在發回重審後,改判死刑。

如果隻是發現了新的證據,也是不能改判加重的。這是需要明確的。

相應的規定同樣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中。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三種:通過再審程序

這基本上是唯一的途徑了。

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86條的規定,再審過程中除了檢察機關抗訴的以外,一般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隻針對部分原審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顯然,這個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就有所區別了。

再審是一般不得,二審和發回重審是不得。

那麼,實踐中有沒有案例呢?當然有!

那就是大約20年前的劉湧案。

2002年4月17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湧犯犯故意傷害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

2003年8月1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劉湧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0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以二審判決不當為由,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

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宣判,改判劉湧死刑立即執行。

結語:通過分析法律規定,我們發現在二審直接改判死刑和二審發回重審後原審改判死刑的情況下,被告人無法得到滿足。而通過再審程序,則是被告人能夠滿足要求的唯一途徑。雖然法律對於加重被告人刑罰有明確的規定,但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劉湧案,再審決定可以改變原判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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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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