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及刑期、服刑場所、待遇、後果等詳解

【導語】本文將詳細介紹了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包括刑期、服刑場所、待遇以及後果等方麵的差異。通過了解這些差異,可以更好地理解兩者的區別,並對刑罰執行有更深入的了解。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及刑期、服刑場所、待遇、後果等詳解

區別可大了去了。別看有期徒刑和拘役僅僅幾個字的區別,刑期還都是6個月,但是區別有不少呢,而且拘役6個月輕於有期徒刑6個月。接下來我們詳細說明一下。

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刑罰中主刑的種類,除此之外主刑還包括死刑、無期徒刑、管製等等。

1.理論上而言,有期徒刑是重於拘役的。拘役的期限是1~6個月,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月至15年。因此,拘役6個月屬於拘役的最高檔,而有期徒刑6個月屬於有期徒刑的最低檔。

2.兩者的服刑場所是不同的。拘役的服刑場所就是在當地看守所。

而有期徒刑則不一樣,如果判決生效、法院下執行的時候,剩餘刑期超出三個月的,需要轉移到監獄去服刑。隻有剩餘刑期小於三個月的,才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3.從法律規定而言,拘役每個月可回家1至2天,參加勞動還能酌量發給生活報酬。有期徒刑就沒有這個待遇。

不過在實踐中基本上沒有讓回家的,也沒有發給勞動報酬的。

4.從後果上而言,有期徒刑屬於前科,而判處拘役並不屬於前科。當然二者都無法出具無犯罪記錄,都是屬於有犯罪記錄的。

5.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5年之內,再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則構成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判處拘役的人,則不存在累犯的可能。

6.有些罪名隻能判處有期徒刑,無法判處拘役,比如強奸罪和搶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存在減輕處罰的情節,一般也隻會判到6個月至3年之間的有期徒刑,而不能判處拘役。

而有些罪名隻能判處拘役不能判處有期徒刑。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了,根據規定該罪名隻能判處1~6個月拘役,而無法判處有期徒刑。

7.當數罪並罰的時候,如果兩個罪名均為拘役或者均為有期徒刑,是沒有什麼區別的。

但是如果涉及到兩個罪名,如果一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另一個罪名判處拘役6個月,則數罪並罰,最終執行的隻是有期徒刑6個月,將拘役吸收了。

【結語】拘役和有期徒刑雖然刑期相同,但在法律規定、服刑場所、待遇和後果等方麵存在明顯的區別。了解這些區別對於避免犯罪、理解刑罰執行製度具有重要意義。希望本文能夠對讀者有所啟發,增加對刑罰執行的認識。

免責聲明:部分文字圖片來源於網絡,僅供參考。若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識產權,請聯係我們刪除。

文章鏈接:/flxg/6748.html

(0)
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上一篇 2024年1月24日 11:56
下一篇 2024年1月24日 12:00

相關推薦

發表回複

您的電子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