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後,新增了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對量刑建議和緩刑判決產生了影響。本文將詳細解釋檢察院在量刑建議中是否需要提出緩刑建議以及法院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的采納情況。
先說答案:對不起,這種情況很難會判處緩刑的。主要依據就在於2018年以來構建的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接下來我們詳細說明一下。
2018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又一次的修訂,此次修訂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新增設了一項製度——認罪認罰從寬製度。
根據該製度以及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檢察院在確定量刑建議的時候,一般情況下需要明確需要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而非幅度刑的量刑建議,與此同時,還要明確是否適用緩刑。
而與此同時法院一般情況下都要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隻有極個別情況下才不采納。
一、檢察院應當在量刑建議中明確提出是否適用緩刑。
在2019年10月份兩高三部出台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指導意見》第33條中明確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院應當就是否適用緩刑提出量刑建議。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在一個多月之前的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第1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
二、法院一般情況下需要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包含是否適用緩刑的建議。
這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01條之中,其中明確規定,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法院除特殊情況外,均應采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這些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以下5種情況: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而如果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明顯不恰當,則需要向檢察院提出建議調整量刑建議。隻有檢察院仍然不調整,或者在調整後量刑建議仍然不當的,法院才可以改變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因此,如果檢察院給你確定的兩年的量刑建議,那麼最終法院基本上也是會這麼判的,基本上不會改判緩刑。
結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一般情況下會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包括是否適用緩刑。隻有在特殊情況下,法院才會不采納建議。因此,根據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來判決緩刑的可能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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