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拒收有期徒刑犯原因及處理方法

【導語】這篇文章主要講述了為什麼明明已經犯罪並被判有期徒刑的犯人,卻被看守所拒收的原因,以及法院對此的處理方法。通過解析《看守所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了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情況和程序。同時指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和相關規定。讀者能通過本文了解到有期徒刑犯被拒收的原因及後續處理方法。

看守所拒收有期徒刑犯原因及處理方法

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也是一個非常讓人覺得難解,尤其是讓被害人覺得困惑的問題。

明明已經犯罪了,已經被判處實刑的有期徒刑了,反而看守所還不收,這是什麼原因呢?

看守所拒收的理由

因為看守所要收人也是有規定的。這就是國務院1990年3月17日發布的《看守所條例》。在該條例第10條之中明確規定了有三種情形,看守所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看守所還會拿出更多的拒絕收押的理由,比如說嫌犯吞食異物的、肚子裏有針,有指甲刀等等金屬物品的。再比如,嫌犯並非生活不能自理,而是需要人照顧的,比如說缺一條腿的殘疾人。

看守所拒收後會怎麼辦?

對此法院也非常難受,一旦看守所拒收,那麼就意味著判處的刑罰沒有執行。如果在這個期間一旦在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法院的相關工作人員可能麵臨著被追究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後果。

這尤其體現在教育整頓期間以及之後,由於這個問題往嚴重地說,就可能涉及“紙麵服刑”了。

於是法院就會視情形采取兩種方式:

第1種是看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接下來我們詳細說明。

第2種是針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暫時改變強製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然後不停地給公安機關下發逮捕和收押手續,公安機關也會將嫌犯多次的往看守所送押,直指看守所收押或者罪犯死亡。或者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為止。

暫予監外執行是什麼?

簡單地說,暫予監外執行就是暫時決定在監外服刑,不用進看守所或者監獄。當然,暫予監外執行是必須符合條件的,否則又會成為“紙麵服刑”了。

相關的規定主要在《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中。結合該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以下幾點: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想要暫予監外執行,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條件之一: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隻有滿足上述第2種條件,才可以被暫予監外執行。如果隻是符合第1種或者第3種條件,那麼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的,必須收押。

3.要認定是否符合第1種條件,需要經過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的鑒定。看一下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而這個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需要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指定。

4.即便病情符合了《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也需要罪犯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自傷自殘傾向才可以,否則也是不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對此,一般需要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調查。

5.如果在這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違反了社區矯正的相關的規定,或者是通過非法的途徑獲得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那麼這個決定是要被撤銷的,不能計算刑期。

6.一般情況下暫予監外執行是有一年或者一年半的期限,在期限滿了以後,對於是否繼續暫予監外執行,還需要重新作出決定或者重新進行鑒定。

這個期限各省的規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在這個期限滿了以後,或者是在暫予監外執行的事由消失以後(比如說哺乳期滿了,或者病好了),刑期還沒有滿的話,那麼對於剩餘的刑期還是需要繼續收監執行的。

【結語】對於被看守所拒收的有期徒刑犯,法院會根據情況采取暫予監外執行或者改變強製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方式。暫予監外執行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暫時決定在監外服刑的一種處理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需遵守社區矯正規定,否則決定會被撤銷,刑期也將繼續執行。

免責聲明:部分文字圖片來源於網絡,僅供參考。若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識產權,請聯係我們刪除。

文章鏈接:/flxg/6293.html

(0)
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上一篇 2024年1月21日 11:55
下一篇 2024年1月21日 13:34

相關推薦

發表回複

您的電子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