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文介紹了罰金與罰款的區別,罰金的強製繳納規定以及其對被告人本人的影響。同時,還探討了罰金的緩交、少交或免交的條件和程序,並強調了罰金是被告人個人的義務,家屬是否幫忙繳納需要自行決定。
家屬可以不交,但本人不交是不行的。
1.罰金也是一種刑罰
有些人可能覺得,罰金跟罰款又有什麼區別,不都是往上交錢嗎?
其實是不一樣的,罰款隻是一種行政處罰,隻要交些錢就行了,但是罰金是一種刑罰。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罰金可以並處,也可以單處,有些案件會單處罰金,比如判決:被告人張三犯盜竊罪,單處罰金2000元。
這個時候,張三再也開不出無犯罪記錄證明了,因為他有了一個罰金的犯罪記錄。
2.罰金是需要強製繳納的
刑法第53條明確規定: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製繳納。
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如果到了判決確定的罰金繳納之日,相應的罰金仍然沒有繳納,那麼法院便會強製執行。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罰金顯然屬於財產刑的一種,那麼自然是要予以強製執行的。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的程序。
第7條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
在司法實踐中,刑事審判庭會將沒有繳納罰金的案件,移送到本案執行局強製執行。
3.罰金可以緩交、少交或者免交
在滿足特定條件下,罰金可以延緩交納、減少交納或者免予交納,當然這是有嚴格限製的,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
第一,是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必須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其他的理由是不可以的。
第二,是要想緩交少交或者不交,必須經過一個特定的程序,就是經過法院的裁定程序。
這些同樣規定在刑法第53條之中。
4.繳納罰金對被告人本人有利
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
第一,如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在法院宣判之前繳納罰金的話,就可以展現出被告人自願認罪悔罪的態度,在量刑時一般會從輕處罰。不過這個幅度不會太大,一般不會超過刑期的20%。
第二,如果在服刑過程中,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繳納罰金可以視為有認罪悔罪的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
5.當然
這些義務都是被告人個人的,不會牽扯家屬。除非家屬自願幫忙繳納。
所以說,家屬有沒有錢,是否幫忙給交罰金,需要由家屬自己考慮決定。
結語:罰金作為一種刑罰,需要被告人按規定進行強製繳納,對被告人的態度和行為有一定的影響。在一些特定條件下,罰金可以緩交、少交或免交,但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定程序。家屬是否幫忙繳納罰金是個人決定,不會成為家屬的義務。對於被告人來說,繳納罰金不僅能展現自願認罪悔罪的態度,還有助於減刑和假釋的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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