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在大多數情況下,故意傷害行為可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諒解,從而獲得緩刑。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仍會被逮捕並判刑。本文將解析故意傷害刑事處罰的特殊情形及逮捕判刑的原因。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普通的故意傷害行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並且取得諒解的話,基本上都是能夠判處緩刑的,自然就沒有必要批準逮捕了。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還是會被逮捕,並且判處實刑的。接下來,法海老師就來說一說這些特殊的情形。
第一種:涉嫌嚴重罪名
造成輕傷二級,涉及的最常見的罪名就是故意傷害,但是還有一些特殊的情形,是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是比故意傷害罪更嚴重的罪名。
比如涉嫌搶劫罪。這就不一樣了,刑期至少是三年起步的,即便沒有搶到錢,造成了輕傷二級的後果,也是輕不了的。
比如涉嫌尋釁滋事。出於發泄情緒、尋求刺激等故意,隨意毆打他人,致使不特定多數人受傷,其中有人輕傷二級,自然情節比較惡劣了。
再比如聚眾鬥毆。糾集了多人一起打架,即便隻是造成輕傷的後果,但是行為也是比較惡劣的。
第二種:涉嫌嚴重情形
比如傷人的時候,並不是用的拳頭撇子,而是動刀動槍了,那麼,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是屬於比較惡劣的情形。
再比如,故意傷害的對象是老弱病殘,多次傷人,或者一次性傷害了多人。
第三種:屬於累犯或者有前科
《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3款明確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應當予以逮捕。
注意,這裏是“應當”,也就是必須的意思。沒有任何商量、討價還價的餘地。
當然,如果這個情況構成累犯的話,那肯定是逮捕沒有疑問了,畢竟對於累犯,是不適用緩刑的,必須得判處實刑。
從實踐中來看,即便之前沒有過犯罪前科,但是有過同種的治安違法行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也有可能批捕並判處實刑的。
第四種:存在不適合取保候審的特殊情形
這個特殊情形就比較多一點了。
比如身份不明,或者存在逃脫等不配合訴訟進展的情況,一旦取保候審,可能人就找不著了。
比如可能要自殺,或者曾經有過自殺傾向的。
比如存在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的。
比如可能幹擾證人或者被害人作證,甚至對證人或者被害人進行打擊報複的。
再比如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對於以上這些情形,自然是不適合取保候審了。
不過,即便如此,取得諒解還是有好處的。
根據兩高《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賠償被害人損失並且取得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最多可以減少刑期的30%
結語:盡管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被逮捕和判刑,但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諒解,可以減輕刑罰。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故意傷害行為,我們應當明智地避免累犯和犯罪行為,以確保自身的安全和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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