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文詳細介紹了犯罪嫌疑人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包括偵查人員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要求,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安排等。希望通過本文的介紹,能夠更好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保護,為相關當事人提供幫助。
一、如何
(1)偵查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或者對其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一名至兩名為其提供、控告或者為其申請,並將告知情況記明筆錄。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明筆錄。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確的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者律師姓名直接委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見及時轉送到該律師事務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由親友代為聘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聘請意見及時傳遞到該親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但沒有指明具體聘請對象和代為聘請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為其聘請律師。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說明。
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程序
(1)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前告知人民檢察院,並且向人民檢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執業證明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的時間;對於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在5日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在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安排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決定不派員在場的,應當出具同意會見證明。受委托的律師憑人民檢察院的同意會見證明或者由人民檢察院派員陪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的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的權力和職責是:告知律師遵守監管場所和有關機關關於會見的規定;當律師詢問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內容超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範圍,或者違反監管場所和有關機關關於會見的規定時,有權製止或者中止會見;可以記錄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
三、犯罪嫌疑人能嗎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而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申請取保候審可以,但是公安機關一般都不會批準。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結語: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保護是法治社會的重要一環,律師會見程序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安排是確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希望通過本文的介紹,能夠引起更多人對於犯罪嫌疑人權益保護的關注,共同促進法治建設的進步。
免責聲明:部分文字圖片來源於網絡,僅供參考。若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識產權,請聯係我們刪除。
文章鏈接:/xsbh/5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