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出台!血液酒精含量低於150毫克/100毫升可不入罪,醉駕改判無罪?

導語: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新規,醉駕血液酒精含量低於150毫克/100毫升可不入罪。對此之前已經醉駕、尚未判決的以及之前已經判決的人該如何處理?本文將為您解答。

新規出台!血液酒精含量低於150毫克/100毫升可不入罪,醉駕改判無罪?

今天,突然出來了一項重磅的新規,血液中酒精含量低於15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不入罪、不作為犯罪處理。

新規一出,可謂是一片歡騰。

有人就想知道,對於在此之前已經醉駕、尚未判決的,以及之前已經判決的,還可以改判為無罪或者做無罪處理嗎?

接下來,我們就來說說這個問題,相信你花兩分鍾時間看完就能了解了。

1.12月18日兩高兩部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同時廢除了10年前、也就是2013年的相關的文件。

新《意見》從12月28日開始實施,根據第12條的規定,對於滿足以下5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並按照刑法第13條、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於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三)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2.那麼,對於在12月28日之前,甚至12月18日之前已經醉駕,甚至被采取強製措施、或者被判處犯罪的人應如何處理,我們可以按照時間節點來說明:

(1)如果案件在12月28日之前尚未一審判決,那麼自然是要按照新的規定來處理的。

這就是刑法中所說的“從舊兼從輕”的基本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哪個規定輕就按照那個規定來,既然新規定更輕,自然就是要按照新規定來的。

(2)如果案件在12月28日之前已經一審判決,那麼被告人可以進行上訴,上訴之後,二審法院也一般會改判無罪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12月18日公布,而12月28日開始實施的原因所在了。主要的問題就在於,刑事案件對於判決不服的上訴期是10天。

因此,公布與實施之間正好間隔10天,給被告人一個足夠的緩衝。

如果是12月18日之後判決的,完全可以上訴,爭取更輕的、乃至無罪的處理。不過,實踐中是不會讓這種情況出現的,也就是從今天開始,直至28日,一般不會出可能判處更輕結果的新判決了。

(3)如果是之前已經上訴了,尚在二審中,二審沒有出結果的話,也是可以按照新的規定、新的標準來的。

二審自然也很少會在這10天之內判決的。

這個時間節點可以卡到12月8日,在此之後判決的,即可上訴,求得較輕的結果。

(4)但是,如果判決已經生效了,就改變不了了。

比如,在12月8日之前判決的,被告人也沒有上訴,那麼,很抱歉,無論之前判的多重,都無法再改變了。

結語:根據新規,對於在12月28日之前的醉駕案件,根據時間節點不同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若案件尚未一審判決,則按照新規定處理;若已一審判決,被告人可上訴並可能改判無罪;若案件尚在二審中,則可按照新規定處理。但是,若判決已生效,則無法改變之前的判決結果。請大家合法駕駛,確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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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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