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第二,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可以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第三,由於被告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可以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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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第二,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可以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第三,由於被告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可以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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