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一般不會直接判,而是應當先告知人民檢察院,並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與被告人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應當予以采納;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仍然明顯不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三條
免責聲明:部分文字圖片來源於網絡,僅供參考。若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識產權,請聯係我們刪除。
文章鏈接:/lswd/4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