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或者法院審理期間已經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已經全部履行了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事項,被害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雙方可以在和解協議中寫明,和解協議的賠償數額是最終以及全部賠償數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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