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別(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處理方式)

【導語】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之間存在著想象競合和區別。對於想象競合,一般會按照較重罪名進行處理,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承認的原則。而對於區別,主要體現在侵犯的客體、犯罪的目的、客觀方麵以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關係的不同。在司法實踐中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係,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別(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處理方式)

一、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想象競合怎麼處理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想象競合的處理方式是按照兩者當中罪名較重的一個罪名來進行處理,因為想象競合的這樣的一種原則是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普遍承認的一種狀況,所以他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同時它和數罪並罰的規定也存在著差異。

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即於犯罪行為所觸犯之各罪中,從一重罪處罰,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大陸法係國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為采用這種處罰原則符合想象競合犯本身既區別於一罪,又區別於數罪的獨特本質這個內在之“理”。

法條競合說看到了兩種競合犯罪形態的表現的相似之處,卻將兩種根本不同的犯罪形態混為一談。法條競合犯作為罪數形態來講應歸入單純一罪的範疇,之所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由於刑法條文規定的錯綜複雜,條文之間具有包容或交叉關係所致,且其中必有一個條文能夠完整表述其構成要件,因而法條競合犯不過是單純一罪的一種特殊形態。

二、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一般情況下,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間的界限十分明顯,不難區分,容易混淆的是綁架罪與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之間的界限。這兩者在主觀形式上都是故意,而且都有索取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非法拘禁罪的限製人身自由行為也可以表現為綁架行為的方式,同時,非法拘禁罪也實施了向被拘禁者有特定關係的人索要財物的行為。兩者區別之處表現為: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屬於複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因為索要自已的財物,故談不上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

(二)犯罪的目的不同。綁架罪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滿足行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動目的、泄憤報複、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釋放其親友、犯罪同夥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三)客觀方麵不同。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劫持控製、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隻是其勒索財物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為;而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則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為內容。在犯罪方法上,綁架罪常常表現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等行為。

(四)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係不同。對於綁架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對於非法拘禁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係,如果事實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係,而犯罪為勒索財物,憑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債務,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那筆財物,則應定綁架罪。由此,在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中,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係,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結語】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處理上存在一些差異。在想象競合方麵,一般會按照較重罪名進行處理。而在區別方麵,主要體現在侵犯的客體、犯罪的目的、客觀方麵以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關係的不同。在司法實踐中,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係,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對於這兩種罪名,我們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以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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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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