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盜竊罪是一種常見犯罪,但是對於盜竊三次是否會被起訴的問題,很多人存在困惑。本文將解析盜竊罪的數額認定標準,並探討盜竊三次是否構成起訴的條件。
一、3次很輕微會被起訴嗎
會被起訴,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多次盜竊不是以金額的多少來定罪的,而是以兩年內是否盜竊三次以上,達到三次以上就構成了,盜竊的數額隻影響量刑。所以,多次盜竊雖然數額很小依然構成盜竊罪。
在刑法理論上,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屬連續犯,應以盜竊罪一罪累計其犯罪數額,若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多次盜竊”也屬於連續犯,在盜竊數額認定方麵當然一致,但並不以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為唯一定罪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盜竊罪需要哪些
1、盜竊罪發案率高,情況複雜,各類盜竊罪因其作案地點、手段、目標、對象、作案人員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1)盜竊罪中的直接證據一般隻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2)現場痕跡是盜竊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證據。
(3)證言比較真實可靠且易獲得。
(4)認定盜竊數額的證據在實踐中多有爭議。
(5)派生證據是盜竊罪證據中的重要內容。
(6)視聽資料證據在盜竊罪證據中的應用日益廣泛。
2、盜竊罪證據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直接證據外,其他種類的證據多為間接證據,並對證明犯罪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情況下,更是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三、盜竊罪的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3、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3次盜竊很輕微會被起訴嗎,上文已經清楚解釋。盜竊三次已經算,既然是累犯就要從重處罰,構成了盜竊罪應該直接判刑。
結語:在盜竊罪中,多次盜竊行為被認定為連續犯,不以盜竊數額為主要定罪標準。對於盜竊三次以上的累犯,應根據法律規定從重處罰。希望本文能夠為您解答盜竊罪的相關問題,如有其他疑問可隨時谘詢我們的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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