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否不起訴(不起訴決定的程序和救濟程序有哪些)

【導語】本文介紹了刑事案件不起訴的情形,包括輕微情節、犯罪已過期限、特赦免除、告訴未處理等情況。同時還解釋了不起訴決定的程序和對被不起訴人及涉案財物的處理。此外,還介紹了不起訴的救濟程序,包括被不起訴人、被害人和公安機關的救濟途徑。

刑事案件能否不起訴(不起訴決定的程序和救濟程序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能不能不起訴?

可以不起訴,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會進行起訴: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會進行起訴: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起訴決定的程序是什麼

1、特定案件的審批程序

省級以下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批準。

2、宣布與生效

公開宣布,立即生效。

3、送達

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人。

被不起訴人及其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

對被不起訴人和涉案財物的處理

1、對人

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采取其他強製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

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建議主管機關、行政處分。

2、對物

需要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麵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處理,參照高檢規則規定辦理。

不起訴的救濟程序

1、被不起訴人

酌定不起訴可向原決定的檢察院。

2、被害人

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然後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直接起訴。

3、公安機關

向原決定機關複議,向上一級複核(也不批捕的救濟程序一樣)。

三、三類不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1、法定不起訴

適用對象: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第15條規定的情形。

無裁量權。

決定主體: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

不能再起訴

被害人可以申訴

被不起訴人不可以申訴

2、酌定不起訴

適用對象: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3、不足不起訴

適用對象:經過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結語】不起訴決定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不足不起訴三種類型,每種類型適用的情況和申訴權利都不同。了解不起訴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對維護正司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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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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