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文詳細介紹了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案件開庭後宣判的時間要求,即應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同時也提到了可能的延期情況及申請延期的程序。
一、刑事案件開庭後多久宣判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開庭後最遲多久下
刑事案件開庭後最遲在公訴之後的三個月下判決書。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刑事案件審判時間是多久
一審刑事案件審判時間為兩到三個月的時間。如果犯罪分子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存在特殊情況的,這個期限可以延長三個月,如果安全複雜三個月還無法審理完畢的,則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再延長。
所謂有特殊情況的案件是指以下情況: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麵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結語】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開庭後最遲在公訴之後的三個月內應宣判,但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特殊情況下需要延期的情況,可以申請延長審理期限。對於改變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補充偵查完畢後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將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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