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結案如何處理(法院判決與公安撤案的方式)

【導語】了解刑事案件的結案方式對於維護社會公正至關重要。本文將詳細介紹刑事案件結案的兩種方式:法院判決和公安撤案,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補充偵查的相關內容。

刑事案件不結案如何處理(法院判決與公安撤案的方式)

一、刑事案件不結案最後怎麼處理

刑事案件結案隻有兩種方式:

1、法院做出判決。

2、公安撤案或者檢察院不起訴。如果嫌疑人不在案,法院是無法進行判決的。如果公安認為事實清楚、充分,即使抓不到人也不會撤案,而會網上追逃,如果一直抓不到就一直追逃,直至抓到為止。

公安機關對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

如果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怎麼走

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程序,需要當事人進行報案或者公安機關發現有犯罪行為,然後進行立案,由此開展偵查活動。

1、偵查行為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製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係,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留、逮捕等。

2、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

院審查決定,若該案應由上級或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先移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或可以免除刑罰

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注明具備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後處理基本與公安機關相似。其不同之處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的案件,對於符合提起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製定“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並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程序,做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需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

3、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實、情況重新進行偵查活動。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種:

(1)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3)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三、刑事案件由公安哪個部門立案

刑事案件由公安檢察院立案。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法院立案。

【結語】刑事案件的結案是社會秩序正常運行的重要環節。通過法院判決和公安撤案,對於確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審判和保持社會的穩定至關重要。同時,了解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補充偵查的方式也是保障案件公正處理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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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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