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電信詐騙判刑標準及非法占有故意認定方法

導語:網絡電信詐騙案件如何判刑?刑法規定了不同數額的財產詐騙所對應的刑罰。同時,詐騙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可以通過行為人的外在行為來認定。本文將詳細解析網絡電信詐騙判刑標準和如何認定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

網絡電信詐騙判刑標準及非法占有故意認定方法

一、網絡電信詐騙判刑如何判的?

1、利用網絡、電信詐騙,詐騙獲得的財產數額較大的,量刑標準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詐騙罪不成立可能會受到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1、詐騙罪非法占有可以通過行為人的外在行為來認定

如合同簽訂後有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行為。

2、普通詐騙罪中如何認定行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

(1)從是否作出虛假的承諾判斷

詐騙犯罪分子為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必然會對被害人作出實際上不可能實現的虛假承諾,用於“利誘”被害人,這種“利誘”可能是金錢誘餌、可能是美惑、也可能是感情欺騙。總之,為騙取被害人信任而為的虛假承諾,對於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關鍵。

(2)從對財物的處置進行判斷

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標均直接指向財物,意圖將他人的財物變為“己有”。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後的處置情況最能體現其主觀意圖,以此作為基礎進行推定也最為切實可靠。特別是在“以借為名”的詐騙中,行為人在借用之初就具有詐騙的故意,還是借用之後才萌生非法占有的想法,是區別詐騙罪和一般侵占罪、民事欺詐的關鍵,也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和焦點。司法實踐中,“以借為名”的詐騙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通常有兩個特征:一是處置行為的急切性和隨意性。行為人通常在取得財物之後立即將財物出賣變現或者將贓款揮霍一空;二是處置行為與“借用”理由的不一致性。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不會按照向被害人編造的理由處置財物,而是按照自己預謀的方式將財物占為己有。這兩個特征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行為人占有財物的真實目的,也是區別於一般侵占、民事欺詐的關鍵。

(3)從行為人的事後態度進行判斷

行為人事後的態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誌之一。在絕大部分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取得財物後,會變更手機、逃匿,致使被害人對財物完全失控,這時應當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是有的行為人取得財物後既沒有變更聯係方式也沒有逃匿,而是繼續與被害人保持聯係,其目的或者是企圖繼續行騙、或者是尋找逃匿的機會,這時其對於被害人的索要通常會編造借口,拖延搪塞。這類行為人之通常都與被害人有戀愛、親屬等特殊關係,行為人正是利用被害人對其的特殊感情,以花言巧語拖延時間或者伺機再次行騙,實際上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財物的意願。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後故意切斷和被害人的聯係,當然應當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雖和被害人仍有聯係,但一味推諉、哄騙、拖延致使被害人財物失控的,同樣應當推定其主觀方麵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詐騙案件立案需要證據嗎?

1、報詐騙案並不需要提供證據,隻要提供相關的線索即可。

受害人因為受騙,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時候,公安機關立案並不需要什麼直接的證據,隻是要求報案人如實報案,那麼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案條件,自然就會予以立案。而詐騙案的證據,應該是由司法機關來偵查、收集。具體的證據類型,就包括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等等。

2、詐騙立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盡可能地保存好所有與詐騙分子進行聯係的單據,如電子郵件、銀行彙款單、手機短信等等。

(2)將被騙經過以書麵形式記錄下來。

(3)帶著被騙經過和被騙單據到當地公安機關刑事警察部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或者派出所進行報案,並由民警作一份報案筆錄。

(4)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幫助下將案件及相關材料移交到案發地公安機關作進一步查處。

結語:當遭遇網絡電信詐騙時,受害人應盡快報案,不需要提供直接證據,隻需提供相關線索。警方會根據報案人的真實陳述立案,並依法進行偵查。對於詐騙案件的證據,應由司法機關負責收集。受害人應盡可能保存與詐騙分子的聯係單據,並將被騙經過以書麵形式記錄下來,然後前往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公安機關將協助移交案件及相關材料到案發地公安機關進行進一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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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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