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文詳細介紹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包括控告犯罪行為、參加訴訟、委托訴訟人等。同時,還解析了刑事案件的情形和證據種類。通過了解這些相關規定,可以更好地了解刑事訴訟程序和被害人的權益保護。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有哪些?
被害人在中的權利主要有:
①控告犯罪行為;
②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回避;
③參加訴訟;
④委托訴訟人;
⑤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
⑥對於有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起訴;
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⑧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判決、裁定,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作為一項強製措施,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才能夠實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采用取保候審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的。
對於因應該的被告人,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取保候審: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2、公安機關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符合逮捕要求的;
3、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結,但又需要繼續偵查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製、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證據如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結語: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權利和刑事訴訟中的情形和證據是非常重要的事項。了解被害人的權利,可以幫助他們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了解刑事案件的情形和證據種類,有助於理解刑事訴訟程序的運作和證據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是一項重要的任務,同時確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審理也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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