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入境證件罪量刑及認定方式(騙取貸款罪量刑標準)

導語:了解騙取出入境證件罪的量刑標準和認定方式,以及騙取貸款罪的量刑標準,有助於對這些犯罪行為有更清晰的認識和理解。

騙取出入境證件罪量刑及認定方式(騙取貸款罪量刑標準)

一、騙取出入境證件罪量刑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騙取出境證件罪要怎麼來認定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認定標準為,隻要行為人實施了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就認定構成此罪。

本罪的構成情況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於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騙取貸款罪如何量刑

犯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結語:對於騙取出入境證件罪,根據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單位或個人的不同情況,有相應的量刑標準。而對於騙取貸款罪,根據造成的損失程度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同樣有相應的量刑標準。這些量刑標準的製定,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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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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