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抓獲販毒人員後,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如何認定?

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一般均應認定為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並非販毒人員用於販賣,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收繳的不能單純都認定為非法持有。販賣的數量已包含在某一罪內,就不能重複計算,應予區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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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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