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合同詐騙案涉及1.6億,但判刑結果不確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合同詐騙案一審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具體判決結果視實際案情而定。
一、利用合同詐騙1.6億判幾年刑?
1、利用合同詐騙1.6億涉嫌犯合同詐騙罪,量刑標準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合同詐騙案第一次開庭可能會判刑,也有可能不會。
合同詐騙案在一審一般是不會當庭宣判的,但也得看實際具體案情。如果是當庭宣告判決的,法院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合同詐騙的履行能力有無如何界定?
1、合同一方有沒有履行能力,主要看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觀條件有沒有發生變更,如經營的情況、是否喪失信用等。
可能會導致合同當事人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如下:
(1)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2)喪失商業信譽;
(3)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4)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5)其他情形。
2、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可分為完全履約能力、部分履約能力和無履約能力三種情形,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認定:
(1)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隻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毀約或避免自身損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觀原因造成,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行為;
(2)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行為;
(3)有部分履約能力,同時亦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即使最後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的履約行為本意不在承擔合同義務而在於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行為;
(4)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但事後經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並且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則無論合同最後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隻構成民事欺詐;
(5)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後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蒙蔽對方,占有對方財物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行為;
(6)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行為。
三、合同詐騙罪同夥怎麼認定?
1、兩個以上的單位、個人,利用合同實施詐騙行為,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合同詐騙案件的同案犯。
詐騙罪的同案犯是指共同犯罪人員,兩個以上人員共同故意實施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實施詐騙活動人員就是同案犯。
2、合同的保證人不一定會被認定為是合同詐騙案件的同案犯。
(1)保證人不知道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行為人提供擔保,不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保證人明知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為之提供擔保,實際上是一種幫助行為,應當承擔共犯的罪責。
結語:合同詐騙案中,判刑與否存在不確定性。合同一方的履約能力主要看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觀條件是否發生變更,如經營狀況、商業信譽等。合同詐騙罪的同案犯是指共同犯罪人員,而保證人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同案犯。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的履約能力會被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還是合同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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