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立案金額多少才能構成犯罪(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導語:想知道網絡詐騙立案金額的標準嗎?本文將介紹具體的金額界定,以及借款人不還錢是否算詐騙。同時,還會解釋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網絡詐騙立案金額多少才能構成犯罪(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一、具體網上被詐騙多少錢立案

網絡詐騙3000元立案。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借款人不還錢算詐騙嗎

1、借款人不還錢不一定算詐騙,需要因情況而定:

(1)借錢不還不一定詐騙,也可能因為破產而無力支付欠錢,借錢不還一般屬於民間糾紛,債權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借款;

(2)但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且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則涉嫌詐騙。債權人可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法院在受理強製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2、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如下:

(1)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隻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隻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2)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己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3)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製,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三、詐騙案立案了能撤案嗎

詐騙案立案了能撤案,一般需要出現以下情形,才可以撤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四、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1、詐騙罪非法占有可以通過行為人的外在行為來認定

如合同簽訂後有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行為。

2、普通詐騙罪中如何認定行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

(1)從是否作出虛假的承諾判斷

詐騙犯罪分子為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必然會對被害人作出實際上不可能實現的虛假承諾,用於“利誘”被害人,這種“利誘”可能是金錢誘餌、可能是美惑、也可能是感情欺騙。總之,為騙取被害人信任而為的虛假承諾,對於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關鍵。

(2)從對財物的處置進行判斷

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標均直接指向財物,意圖將他人的財物變為“己有”。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後的處置情況最能體現其主觀意圖,以此作為基礎進行推定也最為切實可靠。特別是在“以借為名”的詐騙中,行為人在借用之初就具有詐騙的故意,還是借用之後才萌生非法占有的想法,是區別詐騙罪和一般侵占罪、民事欺詐的關鍵,也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和焦點。司法實踐中,“以借為名”的詐騙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通常有兩個特征:一是處置行為的急切性和隨意性。行為人通常在取得財物之後立即將財物出賣變現或者將贓款揮霍一空。二是處置行為與“借用”理由的不一致性。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不會按照向被害人編造的理由處置財物,而是按照自己預謀的方式將財物占為己有。這兩個特征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行為人占有財物的真實目的,也是區別於一般侵占、民事欺詐的關鍵。

(3)從行為人的事後態度進行判斷

行為人事後的態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誌之一。在絕大部分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取得財物後,會變更手機、逃匿,致使被害人對財物完全失控,這時應當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是有的行為人取得財物後既沒有變更聯係方式也沒有逃匿,而是繼續與被害人保持聯係,其目的或者是企圖繼續行騙、或者是尋找逃匿的機會,這時其對於被害人的索要通常會編造借口,拖延搪塞。這類行為人之通常都與被害人有戀愛、親屬等特殊關係,行為人正是利用被害人對其的特殊感情,以花言巧語拖延時間或者伺機再次行騙,實際上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財物的意願。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後故意切斷和被害人的聯係,當然應當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雖和被害人仍有聯係,但一味推諉、哄騙、拖延致使被害人財物失控的,同樣應當推定其主觀方麵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結語:網絡詐騙已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大問題,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判斷標準對保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希望本文能對讀者有所啟發,提高對網絡詐騙的警惕性,避免成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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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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