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及刑罰

導語:非法集資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本文將從犯罪的主觀故意、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造成的後果以及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等方麵,對這兩種罪行進行對比分析,同時也解析了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及刑罰

一、集資詐騙從犯大概判幾年?

犯集資詐騙的罪犯,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非法集資罪區別是什麼?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非法集資罪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

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隻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2、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

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

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4、從造成的後果來看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5、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

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三、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為同時滿足非法集資罪的主觀、主體、客觀、客體要件。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2、犯罪主觀方麵是故意

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誌,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誌。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係中的應有地位。

4、犯罪客觀方麵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

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結語:非法集資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犯罪主觀故意、資金用途、單位經濟能力、後果和歸還能力等方麵存在著不同。了解這些不同之處對於正確認識和防範這兩種犯罪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我們也應該深入了解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以便更好地應對和打擊這一犯罪行為,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穩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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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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