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刑期有多長(最高判刑多少年)

【導語】合同詐騙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的犯罪行為。本文將介紹合同詐騙罪的最高刑期,法律依據以及合同的認定方式。

合同詐騙罪刑期有多長(最高判刑多少年)

一、合同詐騙罪中最高判刑多少年

一般最高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如何認定

可以從“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形式來對合同進行認定:

1、理解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性質

合同詐騙罪與其他詐騙犯罪相比,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用合同實施詐騙行為,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對於正確界定本罪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內涵應根據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性質來確定,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能夠體現市場經濟秩序。

(1)首先,合同必須具有財產內容。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主要分為調整人身關係的合同和調整財產關係的合同。前者如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後者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調整身份關係的合同不能體現市場經濟內容,因此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2)其次,合同必須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

有些合同雖然具有財產內容,但並不是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一方虛構事實,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雙方簽訂借條性質的借款合同,一方以此騙取對方當事人錢款後逃匿或揮霍。這類案件中的借款合同雖然具有財產內容,但是由於合同並未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不存在擾亂市場秩序的問題,故此種行為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認定;

(3)再次,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需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關係。

有些合同雖然具有財產內容且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但並非交易行為,例如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贈與合同等,它們不具有規製市場活動的意義,也不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關係,因此利用此種合同詐騙的行為也不能以合同詐騙罪來評價。

2、理解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形式

在《民法典》上,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之外,合同的訂立既可以采用書麵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在界定合同詐騙罪的合同範圍時,不應拘泥於合同的形式,在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即便是口頭合同,隻要發生在經濟活動中,侵犯了市場秩序的,就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1)首先,利用口頭形式實施詐騙犯罪與利用書麵合同一樣,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財產所有權以及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在當前經濟活動中實際存在著大量的非書麵形式的合同,利用這些合同形式實施詐騙犯罪的現象也並不少見。如將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詐騙罪之外,不僅與現實情況脫節,也有悖於新《刑法》確立合同詐騙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

(2)其次,實踐中常常出現行為人先利用書麵合同進行詐騙,後又以口頭合同繼續行騙的情形,如果我們將合同詐騙罪排除口頭合同形式,則對上述行為要分別處理,即利用書麵合同的詐騙行為定合同詐騙罪,利用口頭合同的詐騙行為定詐騙罪,這樣對明顯屬同種性質的行為定不同罪名,一方麵有違《刑法》的統一性,另一方麵徒增了司法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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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後,《刑法》作為實體法,其所規定的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更多強調的是合同內容,即體現著市場交易、財產流轉的實質內容,故不應對合同形式有過多的限製。因此,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形式包括書麵、口頭形式。

三、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

【結語】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性質和形式對於界定罪行具有重要意義。合同必須具有財產內容,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且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關係。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麵、口頭或其他形式。了解合同詐騙罪的主要類型有助於更好地預防和打擊此類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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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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