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欺詐的區別及界限解析

導語:本文將就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欺詐的不同點進行詳細解析,包括適用的法律、客觀後果、法律責任等方麵的區別,並進一步探討合同詐騙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界限。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欺詐的區別及界限解析

一、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欺詐有哪些不同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欺詐的不同:

1、適用的法律不同:合同詐騙罪適用《刑法》,民事合同欺詐適用於《民法》;

2、客觀後果不同:合同詐騙罪的客觀後果必須達到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程度,而民事合同欺詐沒有這一標準;

3、法律責任不同:合同詐騙罪因追究其刑事責任,民事合同欺詐則隻要追究其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二、詐騙罪合同與詐騙罪的區別都有哪些

1、在侵犯客體上:詐騙罪隻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是簡單客體,而合同詐騙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製度,因此侵犯的是複雜客體,這也是為什麼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而合同詐騙屬於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2、在犯罪客觀方麵: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采取欺騙的行為,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多種多樣,不限於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而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僅限於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騙取公私財物。

3、在定罪量刑方麵:詐騙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三、合同詐騙是不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界限

二者有相同之處,即都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對方受到損失,並且後者的一方在簽定合同時也可能有某種欺騙性的因素,但是,前者是刑事犯罪,後者則是民事糾紛,二者有本質不同。

根據實踐經驗,一般應注意考察以下幾方麵:

1、行為人有無實際履約能力。一般情況下,有履約誠意的,都是有履約能力的,否則就不會簽訂合同。而合同詐騙者則往往是根本沒有履約能力的。

2、行為人簽訂合同有無使用欺騙手段。合法企業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沒有適用欺騙手段,且有履約能力,一般是可以證明其有履約誠意的。但是應當指出,在經濟合同糾紛中,也並非不可能存在任何欺騙因素,隻是在履行合同中違反合同的個別條款,屬於民事上的欺詐行為,應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3、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有履行合同誠意者,必然會努力創造條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詐騙者一般是不會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的,有的即使履行部分合同,也是為了騙取對方信任,以達到騙取其財物之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結語: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對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欺詐的區別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在實踐中,考察行為人的實際履約能力、是否使用欺騙手段以及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等因素,可以更好地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免責聲明:部分文字圖片來源於網絡,僅供參考。若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識產權,請聯係我們刪除。

文章鏈接:/xfbk/10761.html

(0)
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上一篇 2024年3月15日 14:51
下一篇 2024年3月17日 11:30

相關推薦

發表回複

您的電子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