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辨認筆錄是對辨認人所做出的指認進行記錄的重要證據形式。本文將介紹辨認筆錄的適用範圍,包括不同辨認對象、方式、主體和階段的分類,同時解析目前辨認筆錄在法律規定上存在的問題。
一、辨認筆錄適用範圍是什麼?
辨認筆錄適用範圍是辨認人所做出的指認。辨認筆錄的主要內容是對於辨認人員所作出的指認來進行記錄。當然根據辨認的具體對象不同的話,它的記錄的內容也會有所不同,但不管怎麼樣來說,都必須要將辨認人的一些具體的所說的話語記錄下來。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二、辨認筆錄相關規定是什麼?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
雖然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我國立法有關辨認程序的規範卻付之闕如。由於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導致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做法不一,辨認結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
【結語】盡管辨認筆錄在偵查和審判中被廣泛使用,但目前我國對辨認程序的規範還不完善。缺乏法律明確規定,導致辨認結果的隨機性較高,缺乏客觀性。為了保障辨認筆錄的有效性,有必要加強立法和規範辨認程序的操作,以確保司法公正和證據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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