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賠償要求及刑罰懲處

導語:合同詐騙罪屬於非法占有財產的行為,被害人可以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同時,合同詐騙罪的構成可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罰。本文將介紹合同詐騙罪的賠償要求和可能麵臨的刑罰。

合同詐騙罪賠償要求及刑罰懲處

一、合同詐騙罪是怎樣要求賠償?

1、合同詐騙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賠償,賠償的數額以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構成合同詐騙罪可能會受到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的履行能力有無如何界定?

1、合同一方有沒有履行能力,主要看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觀條件有沒有發生變更,如經營的情況、是否喪失信用等。

可能會導致合同當事人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如下:

(1)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2)喪失商業信譽;

(3)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4)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5)其他情形。

2、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可分為完全履約能力、部分履約能力和無履約能力三種情形,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認定:

(1)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隻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毀約或避免自身損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觀原因造成,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行為;

(2)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行為;

(3)有部分履約能力,同時亦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即使最後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的履約行為本意不在承擔合同義務而在於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行為;

(4)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但事後經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並且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則無論合同最後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隻構成民事欺詐;

(5)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後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蒙蔽對方,占有對方財物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行為;

(6)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行為。

三、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如何認定?

可以從“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形式來對合同進行認定:

1、理解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性質

合同詐騙罪與其他詐騙犯罪相比,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用合同實施詐騙行為,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對於正確界定本罪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內涵應根據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性質來確定,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能夠體現市場經濟秩序。

(1)首先,合同必須具有財產內容。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主要分為調整人身關係的合同和調整財產關係的合同。前者如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後者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調整身份關係的合同不能體現市場經濟內容,因此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2)其次,合同必須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

有些合同雖然具有財產內容,但並不是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一方虛構事實,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雙方簽訂借條性質的借款合同,一方以此騙取對方當事人錢款後逃匿或揮霍。這類案件中的借款合同雖然具有財產內容,但是由於合同並未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不存在擾亂市場秩序的問題,故此種行為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認定;

(3)再次,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需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關係。

有些合同雖然具有財產內容且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但並非交易行為,例如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贈與合同等,它們不具有規製市場活動的意義,也不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關係,因此利用此種合同詐騙的行為也不能以合同詐騙罪來評價。

2、理解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形式

在《民法典》上,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之外,合同的訂立既可以采用書麵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在界定合同詐騙罪的合同範圍時,不應拘泥於合同的形式,在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即便是口頭合同,隻要發生在經濟活動中,侵犯了市場秩序的,就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1)首先,利用口頭形式實施詐騙犯罪與利用書麵合同一樣,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財產所有權以及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在當前經濟活動中實際存在著大量的非書麵形式的合同,利用這些合同形式實施詐騙犯罪的現象也並不少見。如將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詐騙罪之外,不僅與現實情況脫節,也有悖於新《刑法》確立合同詐騙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

(2)其次,實踐中常常出現行為人先利用書麵合同進行詐騙,後又以口頭合同繼續行騙的情形,如果我們將合同詐騙罪排除口頭合同形式,則對上述行為要分別處理,即利用書麵合同的詐騙行為定合同詐騙罪,利用口頭合同的詐騙行為定詐騙罪,這樣對明顯屬同種性質的行為定不同罪名,一方麵有違《刑法》的統一性,另一方麵徒增了司法的複雜性

(3)最後,《刑法》作為實體法,其所規定的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更多強調的是合同內容,即體現著市場交易、財產流轉的實質內容,故不應對合同形式有過多的限製。因此,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形式包括書麵、口頭形式。

結語:合同詐騙罪中,被害人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賠償數額以實際損失為限。同時,合同詐騙罪的構成可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罰,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刑期和罰金的數額。對於合同詐騙的認定,需要考慮合同的性質和形式,確保其體現市場經濟秩序。

免責聲明:部分文字圖片來源於網絡,僅供參考。若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識產權,請聯係我們刪除。

文章鏈接:/xfbk/10665.html

(0)
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上一篇 2024年3月15日 14:17
下一篇 2024年3月15日 14:27

相關推薦

發表回複

您的電子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