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想知道一個案件是否已經移交到檢察院嗎?本文將為您介紹兩種查詢方法,並解析相關法律規定,幫助您更好地了解案件移交的情況。
一、如何查案件有沒有到檢察院
先到偵查的辦案機關詢問是否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或者直接到檢察院詢問是否有某某人的案件移交過來。
帶證、律師事務所公函、委托書、委托人複印件,在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詢即可;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開通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律師可以選擇省份登錄查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及其辯護律師。
二、檢察院的案件範圍
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如下:
1、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2、賄賂犯罪案件;
3、案件;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檢察院二次退查案件後如何處理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結語:查詢案件移交至檢察院的方法簡單明了,您可以選擇前往偵查機關或直接到檢察院谘詢。同時,我們也了解到《刑事訴訟法》對於案件移交的規定,讓我們對案件處理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希望本文對您有所幫助。
免責聲明:部分文字圖片來源於網絡,僅供參考。若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識產權,請聯係我們刪除。
文章鏈接:/xsbh/106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