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文詳細解析了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刑事責任以及金融憑證詐騙的構成要件,包括偽造、變造和使用等行為的定義和區別,以及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數額起點標準。
一、變造金融票證罪法院如何判
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刑事責任是這樣的:對犯此罪的行為人,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彙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哪些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1、偽造,是指仿照真實的金融憑證形式的圖樣、格式、顏色等特征擅自通過印刷、複印、描繪、複製等方法非法製造金融憑證或者在真實的空白金融憑證上作虛假的記載的行為。
2、變造,則是指在真實的金融憑證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金融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貼、粘接、塗改、覆蓋等方法,非法改變其主要內容的行為,如改變確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
3、使用,在這裏是指將偽造或變造的金融憑證謊稱、冒充為真實的金融憑證,用之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是否實施了使用之行為,是構成本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界限。行為人如果僅有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的行為,但沒有使用的,則隻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如果既有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的行為,又用之騙取了他人財物的,這時,偽造、變造的行為實屬本罪的手段牽連行為,對此應擇一重罪定罪科刑。
4、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活動,隻有達到了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才能構成本罪。杏則,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最低起點,即使有使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
結語:在金融領域,變造金融票證和金融憑證詐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犯下這些罪行的行為人將麵臨相應的刑事責任和罰款。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和公平,我們必須加強對這些違法行為的打擊和預防,確保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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